尊敬的读者们,关于职工工伤申请撤销与否的问题,其实并不像某些人所误解的那样,它是可以被撤回的。
在社保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关正式受理劳动者提出的申请之后,申请人如果经过充分考虑和权衡之后,仍可以秉持自愿原则并得到上述机构批准之后,合法地撤回他们的申请。
然而,当申请人未能及时主动地申请撤回时,若对于该社保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最终裁定仍然持有异议,接下来他们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司法机构依法行使撤销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