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劳动者,与雇主的协商及选择具有双方性,劳动者完全享有自主决定是否
加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因业务运营需求而需对劳动者进行加班安排,则通常情况下每天的加班时长不得超过1小时;
如若遇到特殊情形导致工作时间需要适当延长,每次最多可延长至每日3个小时,然而每个月总计的延长工作时间极限应控制在36小时以内。
逾期上述规定被任意单位或个人违犯,那么劳动者有权做出拒绝加班的决策。《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