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应被限制在不超过六个月以内。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一年的,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试用期则应控制在两个月内;
最后,对于三年期及以上且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也应被严格规定在不超过六个月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