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制度,职业病乃属工伤范畴之内。
所谓职业病,即生产经营主体如各类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实体等之劳动者,在从事特定职业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及众多具有毒性或危害性的物质,从而导致的各种病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