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是贵公司决定不再续订与您的合同约定,那么成长过程中,我们将会对此进行资金上的或多或少的补偿。
其次,若身为
劳动者的您自行选择放弃这段漫长而宝贵的合作关系,还需根据现实情况做细致入微的划分和解读,这其中又分为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供您参考:
1.如果在原有工作环境及待遇保持不变甚至有所提升的前提下,您依然选择放弃续订,那么此时我方将无需对您进行任何
经济补偿;
2.反之,如果在原有工作环境以及薪资福利等相关条件发生变动,可能令您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倘若你仍选择不续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核准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