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企业应当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订或因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导致员工选择不再续约的情况作出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反之,若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需要按照一年的时长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劳动者,应给予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我们需特别关注到,这里的“月工资”指的便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发生之日的上一年度内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为充分保障被裁员工的权益,即使该名员工的实际工资超过了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我们仍将根据法规,向其提供相当于三倍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