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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吗

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024-04-08 12:15:11 已帮助29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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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吗
鉴于工伤认定部门在展开工伤认定流程中的职责权限,尤其是在确定受伤害职工与所在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在应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具有确立受伤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威性权利。工伤的认定必须先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倘若劳动关系尚且未被确立,那么就毋庸置疑地缺乏了产生工伤的基础。为此,通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提供的资料来进行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社保行政部门具有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的权力。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其次,关于业已建立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须提供有力证据并予以提交;再来就是,医疗诊断的相关证书,亦或是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证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条款明确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并不仅仅局限于劳资纠纷仲裁结果的存在,它更涵盖了任何能够有效证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凭据,例如书面劳动协议与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所以说,从这个角度进行解读,社保行政部门确实拥有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职责,因此,在针对工伤的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立只属于工伤认定的一种审核步骤,而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单独运行。除此之外,若在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呢?此时不妨参考以下几种重要的凭证:首先,每月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即工人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同时亦包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其次,用人单位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这些都能直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再者,候选人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人记录;接下来还有考勤记录;此外,其他员工的证词也是决定性的证据之一。至于上述几类凭证中哪些认证属于劳务方需负责举证的范畴,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也有特别说明:包括(一)项、(三)项、(四)项的相关凭证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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