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需自行承担如下相关医疗费用:首先,针对超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所产生的费用;其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或在急救过程中脱离危险后未能及时返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再者,未经许可进行工伤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此外,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还有,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而产生的费用;同时,工伤职工因非工伤原因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也须由其个人承担;另外,跨区域就诊未经审批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亦不可豁免;最后,若工伤患者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或者对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存在争议,又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时,对于所产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也都需要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