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实践中,
劳动者所承担的附随义务源于合同的本质属性、其实质目的以及交易的固有习惯。这类担当义务主要涵盖了劳动者的忠实履行、尽职保密以及非竞争性职位限制等内容。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巨额投入专项培训资金,针对特定员工开展专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情况,双方
当事人可以另行签订特别协议,来明确规定该员工在接受培训后需要承担的期限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