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
工伤事故中,受害者有权主张双重
赔偿。关于因
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工伤,我国出台的《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立法均未明文限定受害方仅能择其一进行救济维权。因此,毫无疑问,已经构成工伤伤害的受害职工有权利同时选择适用工亡索赔和
侵权损害赔偿这两种不同的求偿途径,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值得注意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与
工资福利待遇两者间乃属于两个相对独立且不可混淆的
法律关系,它们彼此并无互相替代之功能或效力。也就是说,受害员工取得两份
赔偿金是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考量之下提出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矛盾或抵触之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