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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继续休病假,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首先,如果由于工伤导致残疾,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该名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次,对于未因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若是在满足法律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如果工伤职工自停工留薪期以及医疗期均已结束之后,仍坚持向公司请病假,甚至在法定医疗期满之后无法恢复原岗位正常工作,并且同样无法胜任用人单位重新分配的工作岗位时,此时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力解除与其原有的劳动合同。然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劳动者本人,或是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报酬。此外,公司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各项事宜,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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