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员工因在工作时间内使用手机而被解雇的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和处理。首先,对于员工,在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的前提下,公司行使单方面的解雇权并不合法。其次,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频繁使用手机,且其行为已经严重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此时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此事。
针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这个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沟通,以避免类似失误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如果员工仍一再重复此类不当行为,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制裁和纪律处分。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制定出具有连贯性和渐进性的规章制度。具体说来,即应当将处分行为划分为类似于警告和严重警告,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等不同等级;同时,这些处分行动也需相互关联和结合使用,例如可以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沉迷于手机观看电影、连续剧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毫不相关的活动,这属于轻度违规行为";另外,如果该员工出现两次以上轻度违规行为,便可视作中等程度的违规现象;若同一职工继续出现两次中等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重度违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用人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