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方的责任在于,他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失业人员提供关于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证明文件,并须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第十五天的时间段内,将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名单上报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同样地,失业人员也有义务自行持有由本单位所开具的、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
证据,并应立即前往政府设置的指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政策
法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