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中并无
试用期之规定。
仅有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有权协商确定试用期,同时,劳务派遣制度适用于暂时性的、非核心业务或暂时无法替代的工作职位上,针对这些工作岗位并不存在设定试用期的操作方式。
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模式下,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
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双方无法就试用期问题达成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