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存在以下弊端之处:
第一项为
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使受雇佣者遭受无谓的剥削;
其次,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无法得到足够重视和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的职场生涯难以实现良好的发展轨迹;
再者,用人单位所提供的部分福利待遇,派遣员工也无法充分享有;
同时,派遣员工缺乏所在组织带来的归属感,对他们在团队中的稳定性构成负面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运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获取廉价劳力资源(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酬水平,甚至降至极低),另一方面则达到规避缴纳
社保费用的目的;
另外,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为追求巨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有损其利益的寄宿协议,并且还要求他们支付押金,这种做法严重威胁到派遣员工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最后,劳务派遣的监管机构在处理事务中不仅担任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未能保持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和公正无私的原则,这对劳动力市场整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显然产生了负面效应。《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