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暂停使用或观察期内遭遇工伤的人员,应享有相关的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障权益。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之第30条明确规定,因履行职务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获得相应的工伤医疗救助及赔偿待遇。
此种情况下的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雇员应在签署服务协议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若遇紧急情况需先行就医,亦可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