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性解约:
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共识之后,劳动合同即可适时解除。
2.法定性解约:
依据法规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出现法定的、可解除合的情况,当事人享有解约的权利。
在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辞职权:
劳动者理论上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性解约权:
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所述:
(一)处在试用期期间;
(二)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拘禁等方式胁迫劳动者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薪资报酬或劳动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兑现给付。
3.约定性解约:
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允许解除合同的事宜,一旦符合设定的条件,当事人就有权行使解约权。《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