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即是指职工享有维持其工作职位及相应薪酬不变的权利,却因地理位置原因同亲人
分居,但又无法在公共假期实现团聚的情况下得以享受的与配偶或父母共同相聚的假期。
这种权益是由于职工依法享有的探望与自己并不居住于同一地点,且在公休日也无法进行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在职员工探亲福利待遇的确立》规定,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职工,将给予其在特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放与其实际标准
工资相符的薪资待遇。
同时,相应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补贴以及取暖补贴等各项补贴同样会予以全额发放。
此外,对于职工探望配偶以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这些费用都将有所属单位承担。
然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而言,若是在其每月的标准工资人民币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金额,将由职工个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则有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