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务外包过程中出现的
工伤状况,若发包企业选择将工程分包给那些并不具备合法用
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那么这将会导致发包企业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如果是
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用人单位因违反相关劳务派遣规定,进而引发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伤害事故,那么就应该由该劳务派遣公司以及最终聘用劳动者的实体共同承担连带的
赔偿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取得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企业,若未能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自己所接手的承包业务再次转包或分包给那些尚未获得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在此情况下,当那些被该等非合法用人主体聘用的职员在承包业务承揽期间遭受
伤亡事故时,应该有该拥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企业来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
工伤保险责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