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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欲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务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以及"工伤申报证据清单"两个文件。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如下必要的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确凿证明;2.受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3.具备权威性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受伤员工遭受伤害之后的诊治证明或是职业病诊断证书(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4.对于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申请人,还需要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之中、在此之前或者是之后,在工作地点里进行与自己岗位相关的准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中遭遇到事故伤害的,申请人需要提交可以证明其上下班工作时间以及与其所从事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相关信息的资料;(2)因为依法行使工作职能而遭受暴力侵犯造成的伤害,申请人需要提交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3)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出差工作的原因,遭遇到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申请人需要提交例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可充分证明其因公出差身份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其在出差过程中为了工作遭受伤害的原因所作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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