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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拒绝加班劳动吗

有关公司非特殊时节或急迫事务所需的加班事宜,职员享有拒绝的权利,且此项权利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在企业筹划安排加班时,务必依照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如果员工对此有所异议,公司应尊重其意愿,不得强行施加额外工作负担。
需强调的是,唯有在得到员工自愿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安排加班事宜,并且加班的具体时间亦然受到严格管控。
另外,在加班结束之后,企业仍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加班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例外:
(1)遭受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情况的威胁,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以及公司财产安全,此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妥善处理;
(2)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时,会对公司的生产运作及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直接冲击,因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修以避免更大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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