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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及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有哪些

【问题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
5、处理不同。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7、后果不同。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
原则:
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违法行为及快速处理争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监察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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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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