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和
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劳动争议适用调解、
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
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
5、处理不同。
6、
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7、后果不同。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
原则:
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
违法行为及快速处理争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监察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
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
违法行为予以
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烦恼,需要专业指导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