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
入职材料,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的,算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尚未订立
劳动合同,但有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材料的,也可以证明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