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建立
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
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向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根据以上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如员工故意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注意按终止时间区分两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如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需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但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如需终止劳动关系,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