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员工被辞退时,未休年休假补偿按应休未休天数、日工资基数和补偿系数计算,应休未休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已工作日历天数折算,日工资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补偿金额为应休未休天数乘以日工资基数乘以200%,单位已安排员工书面不休无需支付补偿,单位原因未安排或辞退导致未休需支付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对于被辞退员工的未休年休假补偿,首先要确定应休未休天数,这与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工作时间相关,不同累计工作年限对应不同的全年应休天数,按公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补偿。日工资基数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来计算。补偿金额是应休未休天数乘以日工资基数再乘以200%,因为员工正常工作已获100%工资,所以额外支付200%作为补偿。若单位已安排休假但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单位无需支付补偿;若因单位原因未安排或辞退导致未休,单位就需依法支付。如果员工对未休年休假补偿计算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