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离职时,若用人单位无过错,员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二)计算经济补偿时,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月工资是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若员工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