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若未签订劳务合同,可收集以下凭证证明劳务关系:
1.工资支付相关凭证,如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能体现与单位的经济往来。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自身在单位身份的证件。
3.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考勤表,可显示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4.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5.客户订单、工作邮件、业务报告等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成果材料。
(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证据,劳动者的主张会被采信。因此,劳动者平时要留意收集上述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