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刑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把“非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实践中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对被劳教、被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以及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劳动者,适用“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
3)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均不得被认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