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因
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
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
年休假、
婚假等带薪假。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
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
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
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2、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