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
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