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二)年假折算: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要在本年度对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作工资。日工资收入用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