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同时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需注意仲裁时效限制,应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避免因超过时效无法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