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已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解除合同时按约定标准确定赔偿损失金额。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非违约方需对损失的具体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四)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调整。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