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像未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
(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致劳动合同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