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者连续
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
病休假
工资:
1、连续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的
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
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