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方式
强迫劳动者劳动,或非法限制
劳动者人身自由,
违章指挥强令作业的,或
侮辱打骂劳动者侵犯其人格尊严、人身健康的;
或未提供安全的
劳动条件而造成劳动者身心损害的,除要承担
刑事责任和接受
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
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
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