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劳务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合同履行地按以下规则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三)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