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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如何举证?

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源于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在劳动者(或近亲属)以自己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为基础,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在“三工”范围受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应对事实不存在或通过使事实陷于真伪不明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所举证据,不足以完全否定劳动者主张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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