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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2-22 13:53:35 已帮助43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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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 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 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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