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两旁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并无擅自安装地锁或者收取停车费用之权利。
若物业公司拟将此类共有车位作为收费停车场使用,则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明确同意,并且在取得同意后,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全部用于维护和保养这些车位及其配套设施。
此外,物业公司还需对这笔费用的具体用途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