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要是用人单位没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让用人单位限期把工资给支付了;要是过了期限还不支付,那就会让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过,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钱,但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要是扣除之后剩下的工资比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比如说,一个员工被辞退了,他原本的工资是 5000 元,因为他的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些损失,公司决定从他工资里扣除 1000 元。
但由于扣除后剩下的 4000 元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500 元,所以公司最终得按照 4500 元给他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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