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7年6月份我被亲戚骗到武汉,说是干工地的,结果没有什么工地,而是去带我去看了一个所谓的生意,他媳妇,两个孩子都在,而且大的在武汉上学,因为相信此人,就投资了,并在武汉待了一年半之久,18年7月份此人升为老总,当时看生意的时候说老总挣钱很多,他升为老总问过他,他能不能拿到钱,他没有正面回答,18年11月份,他媳妇份额够了,但是没有晋升老总,后来此人说整体大调整,整个团队又准备搬到了西安,19年1月结果把我们从武汉又骗到了西安,再此我更加怀疑了,因为他媳妇没去西安,反而是带孩子都回老家了,然后我看势头不对,我也回家了,此人多次叫我回去,我没去,在19年6月份,此人打电话说这个生意就是传销,骗人的,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现在我想报警,希望给个建议,具体该怎么做,会不会我也会被定罪?
报警处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