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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复:你好,建议积极应诉处理
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复:你好.你现在已经案子到那个阶段了
郑浩律师 回复: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属无偿赠与。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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