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钊律师 回复: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权利义务。 二、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共有。 三、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参照离婚相关规定处理,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四、分手程序。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行解除即可。如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如有争议,可收集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