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通常需自行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本的举证原则,能避免劳动者随意主张加班费。
(2)当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时,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比如劳动者提供了部分线索,显示用人单位有电子打卡记录等关键证据。
(3)劳动者可通过多种证据初步完成举证,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这些证据能从不同方面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4)若用人单位持有能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却不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举证规则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加班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劳动者方面,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加班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一旦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产生纠纷,及时整理这些证据来证明加班事实。
(二)用人单位方面,应妥善保存能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如电子打卡记录等。当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且显示用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时,要如实提供证据,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先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若能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证据,可初步完成举证。
2.若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用人单位担不利后果。
3.若用人单位持有能证明工作时间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支持劳动者主张。
4.通常先由劳动者举证,若证据显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举证责任转至单位。
结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先对加班事实举证,若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关键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通常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劳动者提供这些能初步完成举证。当证据显示用人单位持有如电子打卡记录等可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关键证据却拒不提供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举证规则,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从劳动者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遇到加班费相关纠纷且自身情况符合上述情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