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的违约金数额,要按照合法约定的情况来定。依据相关法律,只有两种情况能约定违约金。
2.服务期约定方面,要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还约定了服务期,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就得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没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竞业限制约定方面,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和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时,要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要是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4.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劳动合同里其他的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违约金数额要按照合法约定情形来确定。仅有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能约定违约金。
(2)在服务期约定方面,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时要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对于竞业限制约定,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过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4)除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其他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违约金约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避免无效约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要留存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培训合同、费用发票等。劳动者应清楚自己在服务期内的义务,若需提前解除合同,要计算好违约金数额,确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双方应合理协商违约金数额。若之后认为约定过高或过低,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明确,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约金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要依据合法约定情形确定,仅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可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严格限制。在服务期约定方面,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对于竞业限制约定,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若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除这两种情形,其他违约金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遇到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约金数额要按合法约定情形确定,劳动合同法仅认可两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其他情形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具体两种情形为:一是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能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知晓仅上述两种情形可约定违约金,避免约定无效的违约金条款。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需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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