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以物抵债有较大法律风险。以物抵债需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虽口头协议有效,但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双方达成的合意及具体约定内容。
2.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以物抵债情况,劳动者应订立书面协议保障权益。书面协议要明确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3.若抵债物品价值与所欠工资差距过大,会有显失公平情形。
4.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资,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
法律分析:
(1)以物抵债是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需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口头以物抵债在法律上虽有效,但实践中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证明双方达成的合意及具体约定内容。
(2)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与之协商以物抵债时,为保障自身权益,应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3)若抵债物品价值与所欠工资差距过大,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提醒:
进行以物抵债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若出现显失公平情况或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一)若进行口头以物抵债,建议同步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场证人等,以防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及具体约定内容。
(二)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以物抵债时,务必订立书面协议,详细写明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三)当抵债物品价值与所欠工资差距过大时,可要求重新协商,以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况。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口头以物抵债有风险,它是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要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虽口头协议有效,但有争议时难举证。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协商以物抵债,为保障权益,最好签书面协议,明确物品关键信息。
3.若抵债物品价值与工资差距大,可能显失公平。协商不成,劳动者可投诉或仲裁追讨工资。
结论:
口头以物抵债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与之协商以物抵债建议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资。
法律解析:
以物抵债作为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需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虽然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中若出现争议,很难证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以及具体约定内容。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与之协商以物抵债时,为保障自身权益,应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而且,若抵债物品价值与所欠工资差距过大,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追讨工资。如果大家在以物抵债或追讨工资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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