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的人员在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进程中断后可以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
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属于该雇员范畴的员工向当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递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登记申请,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自行审定应由该雇主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受保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出现个人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是可以进行相应补充和处理的。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为员工实际提供选用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以便对员工进行社保登记手续的办理。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将有权自行决定并确定该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解析: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可以进行补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开始上岗工作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并依法为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职责,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确定该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