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工作 10 个月,未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临聘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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