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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要搬迁,我可以拒绝续签,有补偿吗?

pub****675 江苏-扬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30 12:29:20 358人阅读

合同到期,公司要搬迁,我可以拒绝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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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到哪里?本市?外地?距离多远?

2026-01-30 12:5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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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玉溪 咨询解答:4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6-01-30 12:5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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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15975条

合同到期公司搬迁,若搬迁致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你拒绝续签,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若搬迁未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你拒绝续签一般无补偿。解决方案:先和公司协商,明确搬迁对工作影响及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走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6-01-30 12:45:13 回复

对于拆迁裁决拒绝搬迁可以强制拆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被拆迁人在得到行政裁决通知书后,在拆迁人已经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安置用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照裁决书的规定期限搬迁,就要对被拆迁户执行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可以有两种形式,即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执行裁决的权力,只要是经过裁决的房屋,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仍未搬迁的,不论其是否正在准备或正在进行补偿安置方面的诉讼,人民政府都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是:裁决机关或人民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裁决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人民的院长签发公告,再次指定期限,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把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裁决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运至指定场所的财物,交给被拆迁人接收,如果因拒不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在强制拆迁时,应当就拆迁的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人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是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以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当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对被拆迁户的强制拆迁,不仅适用于私产房,对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均适用。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征收决定的可以拒绝搬迁吗案例回顾:某市政府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为沈某所在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经查明,沈某无正当理由至今拒绝搬迁。根据某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的申请,依照《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沈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责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迁。指挥部已提供某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作为沈某的临时过渡用房。沈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于5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沈某认为:某市政府作出的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在法律适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原告及亲属的物权和财产权,请求撤销。律师分析:本案发生在2008年,适用法律仍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仍允许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指挥部因某铁路东站枢纽地区天城路以北农转居公寓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某日报》刊登《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搬迁期限为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等内容。沈某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08年7月8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要求对沈某责令限期搬迁的申请。市政府在指挥部提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在组织召开听证会以后,认为《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沈某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并无不当。法律解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也就是说: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意味着出租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最便捷的手段。但是,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坚持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该项权利也是承租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13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体到上述问题,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绝搬迁的,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而且出租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害,故上述之情形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出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占用人)搬出占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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